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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关于规范校内教职工参加考试评审等劳务费执行标准暂行规定

发布人:财务部      发布时间:2022-05-31 16:41:28   浏览次数:

各处室、系部(馆、中心),慈山分院:

  经20225月3日院长办公会研究,现将《泉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关于规范校内教职工参加考试评审等劳务费执行标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泉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2022525日

泉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关于规范校内

教职工参加考试评审等劳务费

执行标准暂行规定

各处室、系部(馆、中心),慈山分院:

学院在高质量发展过程中,内涵建设持续提升,项目建设不断规范。为进一步规范学院考试(含笔试、面试)、评审、论证及咨询劳务费执行标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直单位考试评审等劳务费执行标准的通知》(泉财行〔2016〕508号),结合学院实际,经学院研究,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专家和工作人员劳务费执行对象:学院在职教职工。

二、专家和工作人员劳务费执行标准

(一)专家劳务费执行标准

除列入国家级、省级重大项目、正高级职称的评审外,命题审题专家、阅卷专家、面试考官、其他项目的评审、论证及咨询,专家非工作日期间每半天不超过300元;工作日期间(不含行政人员专家)每半天不超过150元。

(二)工作人员劳务费执行标准

工作日期间工作人员不得领取劳务费,非工作日期间考试工作人员每半天不超过150元,其他工作人员按学院奖励性绩效规定的加班绩效标准执行。

三、其他事项

(一)在同一时间参与多项考试、评审等工作的人员,只能按照一项标准发放,不得重复领取。

(二)学院应建立由学院公开遴选并公示无异议后的专家组成的专家库、考官库,参加考试、评审、论证及咨询工作的专家或考官应从专家库、考官库中随机抽取。

(三)考试、评审等工作需要集中安排食宿的,参照四类会议有关支出标准。

(四)校内专家有关讲课费发放标准按照《泉州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规定执行;有专项资金来源的包括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经费、学院社会服务项目等劳务费发放标准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福建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赛项经费管理的通知》、《学院培训及考试费用标准》等规定执行。

(五)学院各组织部门应严格控制专家和工作人员的数量,关于专家聘请人数,一般为校内及校外专家3人及以上单数组成,专家人数具体执行以修订后《学院采购招标及验收管理办法》为准。

(六)学院对劳务费实行严格管理,在报销考试、评审等劳务费时,应当提供考试评审等通知、实际参加人员签到表、劳务费签收单等凭证,对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对列入奖励性绩效的劳务费由人事处审核。

(七)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具体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泉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25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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